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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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
原   告  陳素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 北簡 字第 2629 號裁定(103.03.0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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