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629號
原 告 陳素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