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2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20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6年度除字第320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0,000元│96年5月3日│PQ00000000│││限公司乙○○│五洲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50,000元│96年5月3日│PQ00000000│││限公司乙○○│五洲分行││││├──┼─────────┼────────┼─────────┼───────────┼────────┤│003│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86,092元│96年5月3日│PQ00000000│││限公司乙○○│五洲分行││││├──┼─────────┼────────┼─────────┼───────────┼────────┤│004│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86,092元│96年5月3日│PQ00000000│││限公司乙○○│五洲分行││││├──┼─────────┼────────┼─────────┼───────────┼────────┤│005│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274,872元│96年5月3日│PQ00000000│││限公司乙○○│五洲分行││││├──┼─────────┼────────┼─────────┼───────────┼────────┤│006│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274,872元│96年5月3日│PQ00000000│││限公司乙○○│五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