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8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八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官楊湘雯┌──────────────────────────────────────────────────┐│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八八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裕民航運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壹│肆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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