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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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黃挺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洪舜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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