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自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自字第六號
自訴人甲○○右列自訴人自訴被告乙○○誣告等案件,查其提出之自訴狀未依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不合,爰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此項欠缺,若逾期未補正,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信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