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明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緝字第340、341、342號),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再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定於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詠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鈞雅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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