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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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延普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
229號),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所示之「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關於「是」之記載應更正為「否」。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之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所示之「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關於「是」之記載應更正為「否」。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石蕙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琬婷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