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智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智易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智易字第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鳳嬌選任辯護人林慶苗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9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張鳳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違反商標法之犯行自白犯罪,經徵詢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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