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厚佳
廖肇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婚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105年度苗簡字第49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偵字第1257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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