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 林紅伶 訴訟代理人 鄒玉珍 律師被告 陳明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9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嚴小琪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