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賴瑞光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 律師被告 陳阿福 訴訟代理人 范明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理由欄第11頁第18行關於(計算式:289,868×0.3)之記載應更正為(計算式:682,335×0.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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