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87年度裁字第110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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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裁字第110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撫卹


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一○七號
聲請人乙○○○
甲○○
送達右聲請人因撫卹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九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本件聲請人前因撫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七十八年度判字二七三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經本院以其不合法定再審要件,分別以判決或裁定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最近一次即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五三九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撫卹為憲法保障之權利,其撫卹請求權並無因不行使而消滅之情形,七十八年判字第二七三號判決違憲違法,有再審理由,原裁定未予審酌,再審理由依然存在,得對原裁定聲請再審等語。惟查原裁定係以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二號裁定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與聲請人上述再審理由之內容無關。究竟原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聲請人並未一語指及,泛指原裁定有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十款之再審事由,按諸首揭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撫卹權有無因不行使而消滅之實體上理由,無從進而論斷,併予敍明。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七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林家惠 評事 趙永康 評事蔡進田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郭育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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