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2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22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吳佳祿 (原名: 吳春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零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七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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