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8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080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張健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