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8號原告周○田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馬○全
李○慧馬○汶馬○展馬○鈴馬○山馬○忠馬○祥周○福周○興馬○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之母即被繼承人馬○於民國101年10月5日逝世,其配偶周○○為招贅婚逝世在先,繼承為1.長子馬○星,已於106年11月26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長子即被告馬○全、次子即被告馬○山、三子馬○明早於99年3月21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其配偶即被告李○慧、長子即被告馬○汶、次子即被告馬○展、長女即被告馬○鈴、四子即被告馬○忠;2.次子即被告馬○祥;3.三子即原告;4.四子即被告周○福;5.五子即被告周○興;6.長女即被告馬○華。
(二)按被繼承人馬○遺有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土地,上開6位繼承人已於102年5月10日向臺南市歸仁地政事務所協同辦妥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嗣共有人馬○星於106年11月26日死亡。
(三)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馬○之子女,自應平均繼承,即每人應繼分各為6分之1,至於馬○星之應繼分6分之1則由上述繼承人繼承。
(四)爰聲明:兩造應就被繼承人馬○所遺如起訴狀附表所示公同共有土地予以分割,分割方法即全體繼承人各按起訴狀附表所示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馬○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等情,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馬○所遺前開土地經原告與訴外人馬○星、被告馬○祥、被告周○福、被告馬○華、被告周○興辦理繼承登記後,訴外人馬○星已於106年11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一節,有原告所提前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本院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揆諸前揭說明,上開不動產在未經繼承登記前既不得處分,則原告逕訴請分割前開遺產,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書記官賴佳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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