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第三審羈押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446號抗告人 方冠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10月5日所為第三審羈押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1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被告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羈押要件,應否羈押,事實審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方冠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自民國10
8年10月5日起為第三審羈押。
三、抗告意旨以其已坦承犯行,不會為規避審判而有逃亡之虞,請勿再用犯重罪而有逃亡之虞之理由羈押抗告人等語。惟查抗告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既、未遂罪,業據第一審判處罪刑(各1罪,皆為累犯,分別處有期徒刑15年2月及8年),並經原審於108年8月22日判決駁回其第二審上訴。原裁定以抗告人有上開情形而為第三審羈押,核屬裁量職權之行使,經核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並未指明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徒憑己見,對原審裁量職權之行使,任意指摘,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朱貴法官楊智勝法官謝靜恒法官黃瑞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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