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27號上訴人 柯秀枝 被上訴人 許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萬3521元(計算式:民國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5萬2633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83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0000之222+房屋現值25萬0200元=122萬3521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