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205號原告晶致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祥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翰 律師被告 陳宗群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