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00號原告 周正義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 律師被告 周進成
周吳草 周基隆 周玟伶 周基山 周基清 周賜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陳報下列事項:⑴祭祀公業 周世宗 有無依祭祀公業條例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為
祭祀公業法人?⑵提出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同小段693建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