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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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7號原告 楊歐麦
楊美蘭 楊蓓蓁 楊美雲 楊美惠 兼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振明 原告 楊雅淳 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建寧 被告 高世文
羅宏愷 劉哲銘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慶 律師複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楊雅淳(原名 楊美鳳 ,即已故原告 楊天瑞 之次女)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同法第175、178條規定: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二、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查本件原告楊天瑞業已於民國106年7月24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可參,訴訟程序於全體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而依卷附戶籍資料所示,已故之原告楊天瑞應由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先順序之繼承人。除楊歐麦、楊美蘭、楊蓓蓁、楊美雲、楊美惠及楊振明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外,尚有次女楊雅淳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承受以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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