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3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315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水木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余水木與 徐貴蘭 係鄰居,2人於民國106年2月8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巷○號前因細故發生爭執,余水木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將徐貴蘭推倒後並毆打徐貴蘭,致徐貴蘭受有前額、右上臂、右肩胸挫傷及左手肘、左手、右食指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