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17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恒任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湘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