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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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

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育韶

被告 劉佳芸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富榮

         

歷審裁判

  •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113 年度 竹北小 字第 41 號裁定(113.01.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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