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原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許育韶 被告 劉佳芸 住○○市○區○○路○段000號2樓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