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所犯如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罪,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2、4、5所示等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2、4、5所示等罪予以減刑,併就附表所示1至3及4至5所示等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附表:
┌───┬────────┬────────┬────────┐│編號│1│2│3(原附表編號4)│├───┼────────┼────────┼────────┤│所犯罪│妨害自由罪│寄藏手槍罪│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名及法│刑法第32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品罪││條││條例第11條第4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犯罪日│85年8月23日至85│91年10月10日至91│87年3月間某日至││期│年8月29日止│年10月17日止│87年9月16日止│├───┼────────┼────────┼────────┤│偵查機│桃園地檢署85年度│桃園地檢署91年度│桃園地檢署87年度││關及案│偵字第11291號等│偵字第19236號│偵字第6305號等││號││││├─┬─┼────────┼────────┼────────┤│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院│││││事├─┼────────┼────────┼────────┤│實│案│92年度訴緝字第34│92年度訴緝字第91│91年度上更一字第││審│號│號│號│81號││├─┼────────┼────────┼────────┤││判│92年6月11日│92年10月6日│91年3月22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定│院│││││判├─┼────────┼────────┼────────┤│決│案│92年度訴緝字第34│92年度訴緝字第91│94年度台上字第│││號│號│號│445號││├─┼────────┼────────┼────────┤││確│92年7月18日│92年12月18日│94年1月27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玖月,併│不符合減刑條件。││民國96││科罰金新臺幣拾伍│││年減刑││萬元。│││條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編號│4(原附表編號5)│5(原附表編號6)│├───┼────────┼────────┤│所犯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名及法│品罪│品罪││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宣告刑│有期徒刑拾月│有期徒刑捌月│├───┼────────┼────────┤│犯罪日│91年8月間某日至│91年8月間某日至││期│92年8月15日止│92年8月15日止│││││├───┼────────┼────────┤│偵查機│桃園地檢署92年度│桃園地檢署92年度││關及案│毒偵緝字第368號│毒偵緝字第368號││號│等│等│├─┬─┼────────┼────────┤│最│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院││││事├─┼────────┼────────┤│實│案│92年度訴字第1685│92年度訴字第1685││審│號│號│號││├─┼────────┼────────┤││判│93年1月30日│93年1月30日│││決│││││日│││││期│││├─┼─┼────────┼────────┤│確│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院││││判├─┼────────┼────────┤│決│案│92年度訴字第1685│92年度訴字第1685│││號│號│號││├─┼────────┼────────┤││確│93年3月4日│93年3月4日│││定│││││日│││││期│││├─┴─┼────────┼────────┤│依中華│有期徒刑伍月,如│有期徒刑肆月,如││民國96│易科罰金,以銀元│易科罰金,以銀元││年減刑│參佰元即新臺幣玖│參佰元即新臺幣玖││條例減│佰元折算壹日│佰元折算壹日││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