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綺嬅 選任辯護人 劉致顯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綺嬅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東縣○○市○○○路000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黃綺嬅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加之限制住居,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 爰命 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上開戶籍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芯卉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