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審金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4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金財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106號、第2184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張金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下列更正及補充事項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㈠犯罪事實部分: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至第13行原載
「旋由該等不詳之人將前揭款項轉匯一空」,應更正為「旋由該等不詳之人將前揭款項提領一空」。
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張金財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金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㈡想像競合犯:
⒈被告提供本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郵局)帳戶之提
款卡及提款密碼,供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使如附件起訴書附表二「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 王奕能 、被害人 梁育新 、告訴人 周沄蓁 等3人分別匯入款項後予以提領,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被告以一提供金融機構銀行資料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被害人等3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以上開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以偵查及歷次審判均自白始能減刑,要件較為嚴格,經綜合比較,適用修正後之法律對被告並無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⒉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洗錢犯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遞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金融機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等金融機構
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該金融機構帳戶恐遭詐欺成員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又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告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被害人等3人之損失,得到告訴人、被害人3人之原諒,兼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既已將本案郵局提款卡及提款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對前開帳戶內之款項已無事實上之管領權,倘依上開規定諭知被告應就其幫助隱匿之財物宣告沒收,實屬過苛,爰不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又本院查無確據足認被告因提供本案郵局帳戶資料而獲有報酬或免除債務,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9106號112年度偵字第21840號
被告張金財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金財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可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予他人使用,恐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可作為犯罪集團遂行詐欺犯罪之人頭戶,藉此躲避警方追查,並掩飾犯罪所得之來源及性質,竟仍基於縱令衍生幫助詐欺、洗錢之結果亦與本意無違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新屋中華店,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他人匯入款項之帳號使用。嗣該等不詳之人即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法,向如附表二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匯入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表一之金融帳戶內,旋由該等不詳之人將前揭款項轉匯一空,致生金流斷點,無從追索查緝,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嗣經如附表二所示之人均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王奕能、周沄蓁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張金財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明被告張金財於111年12月12日,在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新屋中華店,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詐欺集團作為收取詐欺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號使用之事實。2被害人梁育新、告訴人王奕能、周沄蓁於警詢之指訴證明:其因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而陷於錯誤,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匯款至如附表一之金融帳戶內之事實。3㈠被害人梁育新、告訴人王奕能、周沄蓁所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憑證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儲字第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1日止之交易明細及網路銀行往來帳號資料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秀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張金財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嫌處斷。被告基於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為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檢察官姚承志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冠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本案金融帳戶編號金融帳戶資料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金財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詐欺方式被害人匯款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之帳戶1王奕能(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以行動電話聯繫王奕能,佯稱訂單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轉帳錯誤設定等語,致王奕能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右列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網路轉帳111年12月14日22時13分許35,128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金財2梁育新(否)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以行動電話聯繫梁育新,佯稱申請高級會員錯誤設定,需依指示轉帳解除錯誤設定等語,致梁育新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右列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網路轉帳111年12月14日22時7分許35,123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金財3周沄蓁(是)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2月14日22時34分許,以行動電話聯繫周沄蓁,佯稱旋轉拍賣遭停權,需依指示匯款解除等語,致周沄蓁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而透過右列方式匯入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網路轉帳111年12月14日22時13分許49,989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金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