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68號原告 吳樹林 被告 袁愛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