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99號原告克利提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簡詠翰 上列原告對被告 顏正忠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律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