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告兆能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旭
周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之借款期間欄關於「108年3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