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26號原告 劉翠霞 住○○市○○區○○路000號9樓被告 陳宗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1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何奕萱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云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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