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15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陳宇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零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宇蓁於民國89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5年10月20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40,060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貴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