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調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林郁基
相 對 人 林玠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處
理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亦
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扶養費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5項第12款所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同法第2條前段、第
12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