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39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告 黃孟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221元,及其中16,020元自民國112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1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