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315號

原告 鄭明坤

被告 鄭清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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