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7年度店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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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羅人晧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雅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1
,445元,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4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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