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 王正國 原告與被告 王秀明 、 王美花 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