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陳樂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盛安琦 相對人即債務人沒意思娛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蘇嘉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就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盛安琦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十二、債務人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四、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