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合夥利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216號原告佑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棟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
焦文城 律師 顏雅嫺 律師被告耀申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美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變賣兩造共有之龍門銑床一台,並將價金平均分配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斷,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計算式:
原告陳報上開機器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3,800,000元×原告主張得受分配比例1/2=1,900,000元);又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01,12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3,401,128元(計算式:1,900,000元+1,501,128元=3,401,1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75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5,949元,應再補繳裁判費1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