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秩字第11號移送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度和警分社字第0970023840號報告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瓶、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12月19日凌晨4時30分許。
(二)地點: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段○○號之住所。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照片4張。
(四)供吸食用之強力膠1瓶,及內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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