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4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煒榮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柒零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3689號被告何煒榮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併入前案施用毒品案件而簽結,前案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708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5749公克,取樣0.5041公克鑑驗,驗餘淨重0.0708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2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存卷可查,而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經核無誤,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瑤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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