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聲請人 陳瑞峯 代理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忠衛附件:
一、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請聲請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二、就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請補正說明並提出聲請人於104年1月至105年3月間之各項收入(含正職及兼職)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104年1月至105年3月於何單位從事何職?逐月收入情形為何?應具體說明工作情形。】
三、請具體表列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並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及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支出為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請詳加說明目前資產金額為何,及迄至目前為止其債務償還具體情形(請詳列金額、日期及償還對象等)?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花費是否仍具可變賣之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