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44號原告A女(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A母(年籍資料詳卷)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詩梅 律師原告與被告 周豪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5年度救字第99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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