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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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銍峰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0
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呂銍峰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呂銍峰與 黃詩婷 於民國105年間為男女朋友關係, 陳品均 為
呂銍峰之前女友。緣呂銍峰與 陳品鈞 、 周志鴻 分別有感情及債務糾紛,3人相約於105年6月28日晚間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段○○○巷○○弄口協商,呂銍峰偕同黃詩婷一同前往,俟周志鴻及陳品均抵達上開約定地點後,呂銍峰及周志鴻發生爭執,陳品均見狀欲上前勸阻,黃詩婷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先徒手毆打陳品均之頭部,並拉扯陳品均頭髮,致陳品均倒地後,再將陳品均推落至路旁田裡,使陳品均因而受有頭部外傷、左肘挫傷、右肩擦傷、右頸擦傷、右前臂擦傷、左肘擦傷、左前臂擦傷、左膝擦傷及右小腿擦傷等傷害(黃詩婷所涉傷害犯行,業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45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下稱「前案」)。詎呂銍峰當時在場目睹上開事發經過,然為迴護黃詩婷,竟於105年10月31日下午3時4分許,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105年度偵字第19562號黃詩婷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傷害案件偵查時,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第17偵查庭內,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竟基於偽證之犯意,以證人身份,就黃詩婷是否傷害陳品鈞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檢察官問:你當天有無毆打陳品均?)沒有。當時我和周志鴻在打架,打架過程中陳品均就在旁邊,我的手有不小心揮到陳品均。」、「(檢察官問:你對於當天事發經過都有記憶?)有。」、「(檢察官問:你的手揮到陳品均時,陳品均有無因此倒地?)我沒有注意看。」、「(檢察官問:你有無看到黃詩婷拉陳品均的頭髮或打陳品均耳光?)我沒看到,當時我和周志鴻正發生扭打,我背對陳品均與黃詩婷,不清楚他們做何事。」等語。嗣黃詩婷所涉上開傷害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呂銍峰復於106年8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10
6年度易字第345號黃詩婷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傷害案件審判時,於本院第6法庭內,經法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並諭令其朗讀結文內容且在結文上簽名具結後,竟基於偽證之犯意,以證人身份,就黃詩婷是否傷害陳品鈞之與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虛偽證稱:「(被告黃詩婷問:那天我是不是沒有動手打陳品均?)是。」、「(檢察官問:你拿球棒打周志鴻的車子之後,又發生何事?)我和周志鴻扭打,然後陳品均就來拉開我們兩個,那時候我就不小心打到陳品均。」、「(檢察官問:你稱你是不小心打到陳品均,陳品均有沒有怎麼反應?)我沒有注意。」、「(檢察官問:你說你跟周志鴻扭打的時候,陳品均有來拉,黃詩婷當時人在哪裡?)黃詩婷把我拉開」、「(檢察官問:你的意思是黃詩婷也上前勸架?)是。」、「(檢察官問:你稱你打到陳品均,但是你沒有注意,你是否記得陳品均有沒有跌到田裡等比較大的動作,還是並沒有令你印象深刻的狀況?)好像是有摔倒。」、「(檢察官問:為何方才問你陳品均有沒有什麼反應或動作,你說你沒有注意到?)我當時比較注意周志鴻。」、「(檢察官問:陳品均稱她的傷勢是因為當天他要上前勸架的時候,黃詩婷才出現的,並且扯陳品均的頭髮把她拉倒,拖到旁邊並推到水田裡,有無此事?)沒有。」、「(檢察官問:黃詩婷在警詢中說陳品均剛到現場,一下車你就過去給她一巴掌,陳品均說要報警就離開現場,有無此事?)有。」、「(檢察官問:你方才稱陳品均一開始都在車上,是後來來勸架,你不小心揮到他,他才跌倒的,兩者矛盾,有何意見?)黃詩婷坐在摩托車那邊,距離現場有一段距離,我講的版本才是對的。」、「(檢察官問:既然你今天講的版本才是對的,是勸架的時候你不小心揮到陳品均,當時黃詩婷還有拉你不要動手,為何黃詩婷在警詢時講的版本是一下車你就故意給陳品均一巴掌,陳品均還說要報警,兩者完全矛盾而且跟現場距離沒有關係,有何意見?)黃詩婷那個時候應該是緊張不知道該怎麼回答。」、「(檢察官問:黃詩婷說是你載他過去做筆錄時,在車上叫他要這樣講的,有何意見?)(證人【即呂銍峰】先望向被告【即黃詩婷】,經再次請證人回答問題)有這件事情。」、「(檢察官問:你剛才為何說是黃詩婷緊張不知道該如何回答?)當時動手的是我,跟黃詩婷完全沒有關係。我沒有跟黃詩婷串證,後改稱進警局前是我叫黃詩婷這樣講的,我剛剛說黃詩婷因為緊張才這樣講是因為我忘記了。」、「(法官問:你在偵查的時候,經檢察官詢問有沒有看到黃詩婷拉陳品均的頭髮或者打陳品均耳光,你當時回答因為你跟周志鴻在扭打,你背對她們兩人,不清楚她們在做何事,但你剛剛的講話又稱你跟周志鴻在扭打的時候陳品均來勸架,被你不小心揮到,就摔下水田,兩個講法前後矛盾,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我事後才知道陳品均不小心掉下去,我也忘記我是什麼時候知道陳品均不小心掉進水田,太久我忘記了。」等虛偽陳述,足以影響法院判決結果。嗣呂銍峰上開證詞未經偵辦該案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審理該案之本院承審法官所採,仍認定黃詩婷犯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9562號起訴後,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345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㈡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舉偵查後起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呂銍峰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前案被告黃詩婷、前案證人陳品鈞、周志鴻分別於「前案」
警詢、「前案」檢察官訊問、「前案」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陳述。
㈢前案被告黃詩婷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呂銍峰106年8月
10日證人結文、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案件影卷(含呂銍峰105年10月31日訊問筆錄、證人結文)、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45號案件影卷(含106年8月10日審判筆錄)及本院106年度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
,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且該罪為侵害國家法益之犯罪,其罪數應以訴訟之件數為準,縱於同一訴訟事件數度偽證,仍論以單純一罪,有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8127號判例、72年度台上字第3311號判例意旨可參。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查被告在前案被告黃詩婷涉犯傷害案件中,雖先後於檢察官偵查時及執行審判職務之法院審判時,就同一事項具結作偽證,依上揭判例意旨,僅成立一偽證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為迴護案發當時之女友黃詩婷,且犯後坦承犯
行,堪認已有悔意,並衡以被告之生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及對司法公正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168條,判決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嘉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