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5號

原告 趙慧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楊媛婷 律師

被告 呂家芳

呂家馨

呂庭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