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5號原告 趙慧玉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 律師 楊媛婷 律師被告 呂家芳 呂家馨 呂庭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澤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家事第一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書記官黃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