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1320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被   告  廖伯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依原告據以請求之兩造授
信約定書,關於契約涉訟約定:立約人不履行債務或違反授
信約定事項致涉訟時,同意以貴行總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
審法院等語(見本院卷附授信約定書第18條)。又原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參本
院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準此,兩造就本件訴訟
事件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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