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50號

聲請人 陳倪文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消滅之公司)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4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映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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