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4年度台聲字第36號刑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36號

聲明人 袁美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駁回其上訴之判決(113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駁回。

理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袁美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4032號判決駁回其第三審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主辦)

法官莊松泉

法官李麗珠

               法官陳如玲

法官江翠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游巧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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