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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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華鳳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8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華鳳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徐華鳳於民國106年間,曾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106年度聲字第35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7年7月21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應加重其刑。
三、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於收受保護令後已知悉法院核發保護令之裁定內容,竟漠視保護令所表彰之國家公權力,未遵照執行機關之通知按時前往上課,實不足取,且應完成之12週課程一次都沒上過,本件情節非輕,犯後已坦承不諱,態度良好,高職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參本院卷第15頁),目前另案在監執行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筠婷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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