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1號聲請人 陳詳益 上列聲請人與 邱芹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台端聲請狀之利息請求欄未勾選,請釋明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率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年息6%;起息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若未載到期日,則不可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