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01號聲請人 陳詳益 上列聲請人與 邱芹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因台端聲請狀之利息請求欄未勾選,請釋明本件聲請是否請求利息,如是,則請陳報利率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年息6%;起息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到期日,若未載到期日,則不可早於提示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