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3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明璋 上列聲請人與 潘家慶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係爭四會合會之互助會單影本。
三、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係指債務人潘家慶得標4會各拿1萬5千元?惟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上得標4會得標金額均記載為1萬2千元,應扣金額3千元,是否債務人實拿金額各為1萬2千元,3千元為預扣之利息?如是,則債務人實際取得金額應為4萬8千元,為何得對債務人請求返還6萬元?請說明之,或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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